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打击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案。各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树立大局观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排除干扰,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步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视情况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凡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贻误工作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界限
(一)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二)对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的,以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查处。
(三)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四)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对受害人有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对投资者的教育,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势的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正面宣传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教育。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公布本地区合法证券期货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提醒投资者到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证券投资,防止上当受骗。要向社会重申《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十八条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结合已查处的典型案例,不失时机地做好受骗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各级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新闻报道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让政府赔偿的目的,恶意炒作,转嫁责任,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