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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外汇局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这是一项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以下统称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十五”计划纲要》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根据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的要求,择优、重点发展一批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集团,成为优化行业和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二)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企分开,避免行政干预,不搞“拉郎配”;政府要转换职能,为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集团要健全和完善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功能。
  (三)立足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作为增强企业集团竞争能力的基础。把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作为政府支持企业集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工作重点。
  (四)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要把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集团重组、精干主业、分离辅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重要目标,立足于把企业集团做优、做强,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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