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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几个传销组织作为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三)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致”、“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进行清理。
  (五)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典型传销案件要予以曝光,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
  (七)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时,要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等问题,重点地区还应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限期内取得成效。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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