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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一)重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特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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