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号)
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
商标法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