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
(法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于2001年6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新
法官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认真做好新
法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总结了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建设的经验,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职回避和对任命法官的监督、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新
法官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学习新
法官法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新的立法精神,为贯彻实施新
法官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严格掌握法官的任职条件
新
法官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必须严格执行新
法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和法律工作年限。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放宽学历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正式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提出正式意见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降低条件任命法官,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供最高人民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