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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
 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
 (人退函〔1988〕2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沪委组(87)发字第176号文件悉。关于对老干部离休条件中的供给制标准问题,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已作出了规定,现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二、文件中所规定的“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凡属以上供给形式的,方可认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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