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上述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内,现任教练的培训成绩奖,为主管教练奖金数的60-80%;现任助理教练的培训成绩奖,为主管教练奖金数的30-40%。
(六)第三章第十二条关于各类体校或优秀运动队中获输送成绩奖的主管教练的奖金按以下标准评定:
1.各类体校和优秀运动队向上级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的前四年内)不足一年的,一般不享受输送成绩奖;达到一年不足二年的,输送成绩奖的奖金一般不超过所输送运动员最高一项获奖名次奖金标准的25%;达到二年及其以上的,一般不超过所输送运动员最高一项获奖名次奖金标准的50%。
2.输送单位输送运动员后一年时间内,该运动员即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主管教练的输送成绩奖奖金标准可适当提高,提高部分的数额最多不超过所输送运动员最高一项获奖名次奖奖金标准的50%。
3.输送单位输送的一名或几名运动员在同一年内,每多取得一项获奖名次或每多破一次记录时,其主管教练的奖金可按输送成绩奖的10%增发,但输送成绩奖的总金额,一般不超过所输送运动员当年最高一项获奖名次的奖金额。
转项输送给其他项目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输送单位主管教练一般不享受输送成绩奖。
(七)第三章第十三条关于“集体项目教练员贡献突出,或个人项目教练员培训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按以下标准评奖:
1.集体项目教练员贡献突出的,其现任主管教练的奖金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运动员最高一项获奖奖金标准的20%。
2.个人项目的教练员培训的一名或几名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时,除按最高一项获奖名次或破纪录奖金标准评奖外,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或多破一次记录时,根据其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可以按运动员获奖名次奖或破纪录奖奖金标准的5%增发奖金。
(八)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奖励的审批”:
1.凡属于国家体委审批发放的奖金,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于下一年一月十五日前报国家体委审批。
2.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或破世界纪录时,其教练员的奖金由国家体委审批发放,运动员获得其他获奖名次或破其他纪录时,其教练员的奖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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