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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88〕体干字108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 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文条款的奖金评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为2,500-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为2,000-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为1,000-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奖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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