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教练;
(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助理教练。
属于前款情况的主管教练的奖金,可以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等;属于前款情况的教练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奖金数的60%至80%;属于前款情况的助理教练的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员奖金数的30%至40%。
第十二条 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之前四年内,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达到两年的各类体校或优秀运动队的主管教练获得输送成绩奖,奖金一般不超过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标准的50%。
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贡献突出,或个人项目教练员培训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未获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或破纪录奖的运动中(队)的教练员,能够较好地完成教学训练大纲,使运动员的运动水平比上一年度有一定提高,或辅导基层成绩显著的,发给年度训练奖。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的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五条 体育系统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各获奖名次奖金,运动水平奖金,破世界纪录的奖金以及增加额,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见附表二、三)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体委审批发放。
(二)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各获奖名次奖金和破亚洲纪录、破全国纪录的奖金以及增加额,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体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发放。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年度训练奖金由主管部门审批,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发放。
(四)教练员的输送成绩奖金,由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见附表四),经主管部门审批,教练员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各类奖金,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