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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在全国青年少运动会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属于前款(一)、(三)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二)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的60%至80%评奖;属于前款(四)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的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五)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比赛的奖金标准的20%至40%评奖。
  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具体项目和奖金标准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破世界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亚洲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全国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或全国比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
  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同时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其奖金除在获奖名次奖、破纪录奖两项奖金中按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可以额外增加较低一项奖金的5%到15%。
  第八条 运动员所获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和破纪录奖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各运动项目的难易程度、起点高低、影响大小、对手强弱和运动员临场技术发挥的好坏等具体情况,在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或运动水平奖奖金标准的幅度内评定。
  第九条 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条 运动员未获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或破纪录奖,但能够刻苦训练,运动技术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发给年度训练奖。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的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一条 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到两年的下列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
  (一)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主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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