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7〕体干字5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八六年度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工作,即可按此办法组织实施。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鼓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早日实现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比赛获奖名次的,参照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体育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高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发展体育、振兴中华多做贡献。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下列运动员获得获奖名次奖:
(一)取得奥运会比赛获奖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比赛项目和国家体委确定的重点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二)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非奥运会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全运会、全国比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四)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