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军队文化、
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7〕教计字155号)
〔1987〕政干字发第234号《关于军队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教龄计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军队开办的各类院校(含文化速成学校)、教导队的文化课、专业技术课正式教员,以及五十年代军队连以上单位编配的专职文化教员,转业到地方后,在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的学校,现在继续从事学校教学工作,根据劳人薪〔85〕40号《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中:“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的精神,其在军队任教的年限,可以与在地方学校教学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并享受与之相应的各种待遇,如教龄津贴等。
二、在军队任教的年限,以本人档案履历书的记载为准;五十年代前期军队开始建立干部档案前后任教的人员,如本人档案中确未记载,由现在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若因部队调整撤、并、番号变更等无处查询的,也由所在单位向总政治部干部部发函,请干部部协助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