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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四川省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四川省教委
 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请示的复函
 (〔87〕教计字160号)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厅人字(1987)第75号文收悉。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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