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
(地发〔1989〕81号)
为保证野外地质勘探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巩固地质队伍,促进地质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中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人员,在野外工作期间,其野外津贴参照国家规定的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即五至八类地区,按出差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日4元(一般地区,下同)执行;三、四类地区,按每人每日高于出差补助费0.5元,即4.5元的标准执行;一、二类地区,按每人每日高于出差补助费1元,即5元的标准执行。今后,这部分人员的津贴标准,可根据上述原则,随着出差补助费的变动进行调整。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分队以下其他普查、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其野外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0.9元。
三、野外地质勘探队队部及附属单位的职工,现行津贴标准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