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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专职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
  2.直接从事高毒药剂的配制、分装、施用以及药效药害检测工作的;
  3.经常使用多种高毒药品和接触强致癌物质的。
  乙级津贴:每月八至九元。
  1.专职从事化学和农药分析,接触和使用高毒化学药品的;
  2.专职从事高毒农药及毒力测定工作的;
  3.专职从事喷洒中毒农药及使用剧毒化学药剂进行熏蒸消毒工作的。
  丙级津贴:每人每月六元
  1.专职从事放射线设备维修工作,放射线物质场地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植物生物化学、土肥、林产品品质化学分析的;
  3.专职从事中毒农药配制、施用、药效药害检测,以及使用中毒药剂或大量喷施低毒农药工作的;
  4.专职从事药材加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
  5.从事林木种子使用中毒农药浸泡及化学药剂消毒工作的;
  6.专职从事森林动植物检疫、药效药害检查、森林病虫测报收虫数虫、分类鉴定的;
  7.专职从事动、植物标本保管分类工作的;
  8.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存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研究工作的;
  9.专职从事林木昆虫、动物实验、培养、分析和饲养、解剖、标本采集工作的。
  丁级津贴:每人每月四元。
  1.从事农药、放射性同位素搬运工作的;
  2.专职从事农药保管分发工作的。
  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凡兼做两种以上工作岗位的,只能享受其中较高的一种岗位津贴。
  2.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3.上述人员凡经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确因职业中毒而住院或疗养的,可继续享受三个月的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者停发。
  三、岗位津贴的审批手续
  实行岗位津贴的单位,应将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工种范围及享受津贴的等级和数额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抄送当地开户银行。
  附: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和农药毒性分类参考。

附: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和农药毒性分类参考



  (一)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

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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