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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计字〔1988〕373号)


  林业系统中从事森林保护、木材检疫、种苗消毒、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从事以上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人员,常年承担林木的病害、虫情监测、药剂研究和喷药防治等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为了调动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建立岗位津贴。现将《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此项津贴按《实施办法》中所列从事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三、此项津贴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从原有经费渠道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按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津贴同时取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人事、财政厅(局),可以在不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实行津贴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


             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

  为了调动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凡在全民所有制的林业事业单位(含国营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森林病虫防治站、动植物检疫、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可分别享受以下等级的岗位津贴。
  甲级津贴: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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