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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人薪〔1986〕41号)


农牧渔业部:
  关于你部要求调整海上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整海江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指标,通知如下:
  1.你部所属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津贴标准(黄、渤海区1.7元,东海区1.8元,南海区2.1元)的基础上各提高0.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黄、渤海区2.2元,东海区2.3元,南海区2.6元。水产其他海上船轮作业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2.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企业所需费用列入工资总额,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费用可列行政事业费开支。上述经费在财政核定的财务包干、预算包干指标中自行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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