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在少数科研单位
进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问题的复函
(人薪函〔1991〕3号)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在我院选择少数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请示》(〔90〕科发人字09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选择所属生物物理研究所、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北京物理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五个单位进行在定编定员基础上的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
二、工资总额包干请按以下原则和办法掌握:
1.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单位应按现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不能以包干名义改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2.实行包干的工资总额的口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按包干前的实有人数确定。实有人数少于核定的编制数的,增人可相应增加工资,减人不减少工资;实有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增人不增加工资,减人不减少工资。
4.对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单位要合理核定和定期调整包干基数。核定和调整包干基数以上年度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础,扣除调资中补发的上年度工资、减员掉尾工资及应清退的计划外用工工资等不合理部分。相应增加国家新出台的工资、津贴、补贴及转正定级、职务晋升、正常翘尾工资等合理部分。鉴于事业单位奖金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包干试点单位的奖金不核入包干基础,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三、请你院根据上述原则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部工资保险福利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