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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实施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实施提高部分
 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经教〔1987〕228号)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已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86〕165号)批转全国试行。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的名额控制幅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为单位统一进行计算。事业单位的名额,可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宏观控制指标内,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控制和测算。国家机关的名额,可先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的实际需要和规定的比例进行预测,待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国家机关宏观控制指标后,再进行测算。
  二、国家经委对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的平衡工作,拟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送国家经委平衡的材料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关于提高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正式报告。
  (二)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人员平衡名单(格式见附件一)。
  (三)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审批呈报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二)。
  (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呈报表(按各单位现用表式送)。
  (五)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预算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三)。
  三、对已聘任或任命的现在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已经在160元以上的高级工程师的待遇问题,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现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已经在160元以上,180元以下(六类工资区、下同)的人员,可按《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件,经本人申报,由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部委批准,可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二)现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已经在180元(含)以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省委组织部,部(委)干部部门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批准,可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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