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有子女在北京地区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学习或在驻京部队当志愿兵、干部及有子女在京内单位工作出国考察、进修以及自费留学的,一律不再从京外地区调子女。
  在京干部的子女系独生子女,子女配偶在京外地区的,也可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配偶(系干部)。
  二、关于随调随迁人员的有关规定
  拟调干部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子女系在校学生和待业青年的,年龄可行当放宽的,但不得超过20岁。随迁子女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超过者需另附进京指标),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系国家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在校学生不予随迁。
  占用有出有进指标,因工作需要调入的干部,其已离退休的配偶随迁也需占用一个进京指标。
  因工作急需调入的干部,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由本人赡养又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其父母可随迁。
  使用我部批准的京外调干指标,国务院或我部批准的专项指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其配偶可随调,子女随迁。
  三、报文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和因落实政策需要进京的干部,由部委行文报我部审批。中直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解决本部分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或解决本部门干部生活困难需要调入子女的,由部委人事部门(局级)行文报我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京外单位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干部离休回京安置的,由部委人事部(局级)行文报我部审批。
  凡经批准调入的干部及其家属必须在调函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原调函作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应提前通知我部。
  四、调配纪律与检查
  有关人员在办理京外调干报文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做到各负其责,严格按程序办事,审核无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凡是涉及到本人和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调动无效,应将调入人员工作、户粮关系退回原单位、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加强对京外调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各部门要对办理京外调干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检查。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