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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
 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2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3.从京外地区调任副局级干部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按《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进京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规定,从京外地区调任本部门管理的副局级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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