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
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89〕9号)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计划管理,保证用人单位选择所需人才,并适当控制北京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速度,避免过量人才集聚在京,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从一九九0年起,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的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及国家公派和自费留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实行计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毕业生的原则
1.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在国家编制(或确定的控制职工数)和下达的当年增干指标内,根据实际需要和干部队伍结构的状况确定接收数量,并做到专业对口、层次合理、比例适当。今后除实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等政策的单位外,超编和未定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应届毕业生。
2.为保证国家科研、国防等任务的完成,对新建扩建、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地处北京远郊区(县)的用人单位及各部门紧缺专业所需毕业生予以优先考虑。
3.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应尽量在北京生源内挑选。接收非北京生源的毕业生,要从业控制。
4.用人单位所需的中专毕业生应就地就近解决。除特殊急需和某些紧缺专业确需从京外地区调剂少量的以外,一般不安排非北京生源的中专毕业生进京。
5.用人单位联系接收毕业生应尽量避免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6.要严格考察毕业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这次动乱、暴乱中的表现。
二、接收的毕业生应具备的条件
1.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艰苦朴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接收的毕业生必须专业对口,具有胜任在国家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审批办法
1.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应根据所属在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及当前干部队伍情况,制定本系统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年度计划(计划表式样附后略),并在上一年十二月底前报人事部审批,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