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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
 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6〕教学字046号)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         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服务有期,待遇从优等政策。
  原属国家职工的毕业研究生,分配时要在学用一致的原则下,适当考虑原单位的需要。
  二、分配计划的制订和分工
  5.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的制订,实行在国家分配方针、原则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信息,结合毕业生实际,由培养单位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提出分配建议计划,送国家教委调剂汇总后,制定全国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
  6.国家教委负责提供全国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有关用人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提供需要计划,供制订分配计划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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