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
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88〕教师管厅字005号)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长远建设的需要,结合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我委现制定了《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在部分高等学校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将试点情况及时告我委教师管理办公室。
附件: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 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现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试行聘用研究生担任部分助教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充分发挥本单位青年教师作用的原则下,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学有余力的在学研究生中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部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
第三条 聘任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博士生不受此限)。聘用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其承担的任务相当于助教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担任助教的工作量累计不超过半年。原则上不得因受聘担任助教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聘用的起止时间和承担助教的工作量,学校可视工作需要酌定。
第五条 聘用办法,可以要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单位将拟聘在学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聘用要求和待遇等事项公布,由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研究生本人报名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受聘研究生应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