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培干发〔1989〕4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人大通过的继续教育专项法规。《规定》以法律形式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的时间、教学、管理、条件以及保证措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天津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法规制度建设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历时两年多,反复研究修改,多方听取意见,终于完成了继续教育立法,事实说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建设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现将《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建设工作的进程。对这项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规定。
中央和外地驻津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本市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