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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
 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国家每年拨出一千万元人民币(含百分之四十的外汇额度)资助回国工作的优秀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文件)规定,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并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国家科委负责制定高等院校以外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据此,国家教委与国家科委商定,由财政部将一九八六年度(包括今后各年度)的回国的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一千万元(含百分之四十的外汇额度)拨给国家教委,其中四百万元(含百分之四十的外汇额度)由国家教委拨分给国家科委,用以资助非教育系统的优秀留学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属非教育系统的回国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项目,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学部专家评审,经择优批准后,由我委财务部门下达资助款项。
  一九八六年度的资助经费分拨时已近年终,来不及评审资助项目。为此,去年资助经费四百万元人民币(其中百分之四十的外汇额度因跨年度不能再使用)将与一九八七年度的资助经费一并统筹安排使用。请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商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的各项要求,抓紧申报各项资助经费项目。
  (一)凡属申报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和急需见习研究课题专用零部件、化学试剂等小额资助经费,申报日期于四月十五日截止。
  (二)申报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往返国际旅费,必须在确定的出国日期前两个月以上申报。
  (三)申报各项资助经费时,请附上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经费的人民币、外汇开户银行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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