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学生的培养费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学习费用决定。
第四条 应完成服务期年限的人员如属《规定》中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允许其在偿还培养费后,免除服务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为:按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在读学生当年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依《规定》第三条其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一年减免一年的培养费,服务满九个月按一年计算。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和在职研究生,按折算后的服务期年限进行减免。
本、专科毕业交纳的培养费由其原就读学校收取;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由其最后毕业的学校收取。此经费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款项,由收取单位为交费人开具收费证明。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申报本人为眷属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境内、外亲属定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内、外亲属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复印件);
(四)眷属配偶提交的对方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结婚证明书;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关证明材料及对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学历(含所获学位)证明;
(二)申请人完成服务期年限的证明;
(三)申请人属六类人员的眷属所提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的证明;
(四)申请人提交的未完成大学和大学以上学业的退学证明和偿还培养费证明;
(五)申请人属未完成服务期年限的非直系眷属所提交的偿还培养费证明;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
审核的程序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将上述证明材料面交或函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须在十五天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者,通知申请人填写《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为其出具证明。审核部门可收取十元以内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