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
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留〔1990〕01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的通知》(厅字〔1990〕4号),我委制订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施行前请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推荐出国留学生资格的人员。
在《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学申办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国的,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允许其复职复学。
鉴于《规定》中要求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有的省、市工作任务较重,请据此酌情考虑在人力上予以支持。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印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附件:一、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
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国留学工作政策,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以上(含四年级,下同)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应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发〔1985〕91号文件中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和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