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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失效]

  五、乙方保证人的条件是:本单位的具有讲师、工程师或科长以上职称或职务的人员;了解乙方,相信并保证乙方能执行协议;当保证人期间没有因私和半年以上的因公出国安排。保证人的职责是:在乙方出国后经常与其联系,了解乙方的情况,督促乙方执行协议,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即在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的条件下,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作出赔偿。
  六、《协议书》中,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有明确的表述。主要内容应包括:留学内容、目标、期限、国别、身份、经费(来源及支付办法等),甲方和乙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协议书》的变更及违反《协议书》的处理办法等。
  出国留学内容和具体计划,须以书面形式作为《协议书》的附件。个别涉及及保密专业和课题的,可作为只供内部使用的特别附件。
  七、为了保证各单位制定《协议书》包括上述规定的基本内容,现将我们制定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附去。《协议书》条款为当然必须条款,不得减少或更变,但其中的具体内容,由各部门、地方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有关内容。《协议书》中的各条款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相抵触。
  八、各选派单位须将《协议书》复制件送我驻派往国使、领馆备案。
  九、本通知下达前已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如内容与本通知精神基本一致,可以保留;如内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或在执行中需要修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考虑重新签订或补充、修改。
  十、本通知下达后出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均须按本通知要求与选派单位签订《协议书》。不签《协议书》者,不能派出。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所有高等(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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