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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
 (〔87〕教外综字686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此,自107号文件下达后,各选派单位已陆续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了《协议书》。从各单位签订《协议书》的情况看,总的是好的,选派单位、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其他方面都反映签订《协议书》有必要,有利玩完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制度。
  但从已签订的《协议书》中,我们也发现,有的未能很好地明确选派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的只是强调了经济责任,或出国留学人员单方面的义务等。现针对上述问题,就做好签订《协议书》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签订《协议书》,是加强改进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使国家确定的“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协议书》是选派单位(甲方)和留学人员(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共同信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甲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甲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式样附后)签署《协议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乙方在同甲方签署协议书时,应有自己的保证人参加。
  三、《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收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公证费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
  四、甲方由代理人签署协议时,其代理人应为相当于政府县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甲方代理人应与乙方无亲属关系。代理人应持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为简化手续,委托书原件可存有关公证机关,以后办理公证时,可持委托书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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