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十一月份,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四、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五、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六、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七、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85)财文字259号〕制定。
6.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意外事故费用,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八、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