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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附三:     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


         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
            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

  一、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和获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见附表)。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二、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已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四、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五、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后,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计算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国内硕士研究生毕业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年限”为准。

        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
              (仅列主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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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内硕士研究生毕│
│  年限  │生出国攻读硕士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 │业出国攻读博士学│
│国别    │位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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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   1-2   │    5    │    4    │
├──────┼────────┼─────────┼────────┤
│  加拿大  │   1-2   │    5    │    4    │
├──────┼────────┼─────────┼────────┤
│ 澳大利亚 │   1-2   │    4    │    3    │
├──────┼────────┼─────────┼────────┤
│  新西兰  │   1-2   │    4    │    3    │
├──────┼────────┼─────────┼────────┤
│  日本  │    2    │    5    │    3    │
├──────┼────────┼─────────┼────────┤
│ 联邦德国 │        │    5    │    4    │
├──────┼────────┼─────────┼────────┤
│  法国  │1-2(DEA)│    4    │    3    │
├──────┼────────┼─────────┼────────┤
│  英国  │   1-2   │   3-4   │    3    │
├──────┼────────┼─────────┼────────┤
│  比利时  │   1-2   │    4    │    3    │
├──────┼────────┼─────────┼────────┤
│  瑞士  │   1-2   │    4    │    3    │
├──────┼────────┼─────────┼────────┤
│  丹麦  │    2    │   3-4   │    3    │
├──────┼────────┼─────────┼────────┤
│  瑞典  │    2    │   3-4   │    3    │
├──────┼────────┼─────────┼────────┤
│  荷兰  │    2    │   3-4   │    3    │
├──────┼────────┼─────────┼────────┤
│  挪威  │    2    │   3-4   │    3    │
├──────┼────────┼─────────┼────────┤
│  苏联  │        │  4(副博士)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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