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在军队开展选拔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通知
(〔1991〕政联字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调动军队专业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军队开展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从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军事科学)、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高等和中专教育、科技管理等工作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中选拔。
二、选拔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必须是:坚决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国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军队编制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对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有重大意义,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专业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效益。
(三)在科技管理中,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作出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出并实行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成效显著,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被国家或军队认可并推广。
(四)在列入选拔范围的其它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军队建设有重大贡献,成绩卓著,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其名额由国家人事部、总政治部确定。
(二)根据选拔范围、标准条件和有关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选拔对象进行认真考核,组织专家或科学技术委员会评议,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研究并经大军区级党委审查,将选拔对象报总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