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一九八八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现对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说明。
一、选拔范围除除了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工、农、医)生产、教育、管理等领域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外,还应包括从事承包、租赁、领办科技实业或乡镇企业的多种所有制的各类科技人员。在年龄掌握上,对少数贡献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二、标准条件的掌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1)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包括工、农、医),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多项国家发明三、四等奖,或多项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多项部委、省市自治区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2)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或多项国家自然科学三、四等奖的主要获得者。
(3)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4)在重大引进项目和引进设备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保证按时或提前竣工,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能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5)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在支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在承包、租赁、领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实业中成绩卓著的科技企业家、事业家和实业家。
(7)在教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8)对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衡量:具有一套现代化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措施;任期内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选拔程序
(1)选拔对象的推荐,以所在单位为主,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也可以推荐,但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考察,从方听取意见,并组织同行专家或请省市、部委一级学术团体评议,最后经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2)国家科委对选拔工作只作宏观控制,不再采取先下指标后选拔的做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在严格按照选拔标准认真摸底的基础上,同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具体商定选拔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