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主要是测试从事统计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和统计法规。
第七条 统计员资格考订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统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为了做好考试工作,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统计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七人组成,人事部二人,国家统计局五人。国家统计局一铭领导任组长,人事部有关司一句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考试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与职位职称司合署办公,并设专职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大纲编写委员会和命题委员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联合成立统计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判卷和合格人员的发证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局,与现在职改办合署办公,并适当增加编制。地(市)、县统计局协助省考试办公室做好考试工作。
二、统计员资格考试从一九九0年起实行,首次考试时间定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边远地区经过,考试时间可适当调整。
三、每年的考试内容从统计员资格考试题库中抽取。试卷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四、考场基本上以地(市)为单位设置,必要时也可在县设置。
五、严格考试纪律。试卷在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一,必须坚持严密的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有关考场纪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