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无限、沿海、近岸航区三级(见附表二)及其以上海上运输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的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内河运输船舶、海洋科学考察船、渔船、救助打捞船、港口作业船及各种工程船等机动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的任职条件、职责、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管船舶的特点及船舶等级、航区等,参照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经交通部审核后颁发执行,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船舶引航技术人员职务,可设高级引航员、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高级引航员为高级技术职务;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为初级技术职务。其任职条件、职责、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等,由交通部根据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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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等级│ 高级技术职务 │ 中级技术职务 │ 初级技术职务 │
│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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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人员 │ 高级船长 │ 船长 │ 大副 │ 二副 │ 三副 │
│ 职 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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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机人员 │ 高级轮 │轮船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
│ 职务 │ 机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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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机人员 │ 高级电机员 │通 用│ 一等 │ 二等 │ │
│ 职务 │ │电机员│ 电机员 │电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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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务人员 │ 高级报务员 │通 用│ 一等 │ 二等 │ 限 用 │
│ 职务 │ │报务员│ 报务员 │报务员│ 报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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