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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交通部《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无限、沿海、近岸航区三级(见附表二)及其以上海上运输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的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内河运输船舶、海洋科学考察船、渔船、救助打捞船、港口作业船及各种工程船等机动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的任职条件、职责、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管船舶的特点及船舶等级、航区等,参照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经交通部审核后颁发执行,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船舶引航技术人员职务,可设高级引航员、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高级引航员为高级技术职务;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为初级技术职务。其任职条件、职责、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等,由交通部根据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分类表




┌──────┬─────────┬────────┬────────┐
│  职务等级│  高级技术职务  │ 中级技术职务 │ 初级技术职务 │
│分类    │         │        │        │
├──────┼─────────┼───┬────┼───┬────┤
│ 驾驶人员 │   高级船长   │ 船长 │ 大副 │ 二副 │ 三副 │
│  职 务  │         │   │    │   │    │
├──────┼─────────┼───┼────┼───┼────┤
│ 轮机人员 │   高级轮   │轮船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
│  职务  │    机长    │   │    │   │    │
├──────┼─────────┼───┼────┼───┼────┤
│ 电机人员 │  高级电机员  │通 用│ 一等 │ 二等 │    │
│  职务  │         │电机员│ 电机员 │电机员│    │
├──────┼─────────┼───┼────┼───┼────┤
│ 报务人员 │  高级报务员  │通 用│ 一等 │ 二等 │ 限 用 │
│  职务  │         │报务员│ 报务员 │报务员│ 报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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