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四十八个月以上或实际担任沿海、近岸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六十个月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在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熟练地掌握并使用本专业英语。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技术职务,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等级、航区、工作性质及国家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合理设置。各级技术职务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运输等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设置船舶技术职务,要根据船舶驾驶、轮机、电机、报务等不同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的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职责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评审(考试)与聘任(任命)
第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船舶技术职务,需经考试或评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然后由船舶主管单位行政领导,在取得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本人表现,按照规定的限额,聘任或任命船舶相应技术职务。船舶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根据我国有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方可获得;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根据本条例基本任职条件及有关实施细则,经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
第十三条 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组建;具备评审条件的单位,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也可直接组建。评审委员全委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同行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船舶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四条 聘任船舶技术职务,每一任期不超过五年,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船舶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船舶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并通知本人。任命船舶技术职务,应实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