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组织、检查、指导二级飞行机械员及其以下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能熟练地掌握英语。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的选拔、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飞行技术人员,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一条 飞行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飞行的类型、机组体制、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工资增长指标确定。飞行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民用航空事业、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 设置飞行技术职务时,各单位要根据所飞机型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应由专业知识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专家和担任较高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局指导全国飞行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聘任(任命)飞行技术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高中级飞行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经过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飞行技术人员中聘任(任命)。
第十六条 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三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或连任,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技术工作的驾驶、领航、通信、机械专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