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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民用
 航空局《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8〕第10号)


  经研究,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便制订《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

附:1.《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用航空飞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飞行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鼓励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建设和发展现代化的中国民用航空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应按机型、任务、定编定员,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实行限额聘任(任命)制度。被聘任(任命)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分驾驶、领航、通信、机械四类专业。
  驾驶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三级飞行员、四级飞行员。
  领航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领航员、二级领航员、三级领航员、四级领航员;
  通信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三级飞行通信员、四级飞行通信员;
  机械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飞行机械员;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一级飞行机械员为高级职务;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为中级职务;三级、四级飞行员,三级、四级领航员,三级、四级飞行通讯员,三级、四级飞行机械员为初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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