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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作协关于文学创作人员靠用艺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批复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作协
 关于文学创作人员靠用艺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批复
 (职改字〔1988〕19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国作协:
  经研究,同意在专业作家管理体制改革前文学创作人员暂时靠用艺术人员职务系列,采用编剧(含各类创作)类的名称和档次。根据《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和文学创作特点,专业作家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适用范围是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中国作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分会在编的驻会专业作家。
  请中国作协按照艺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文学创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文学创作人员实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暂行办法》,报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复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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