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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应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型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部委批准也可以单独组建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三人组成,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一人组成,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首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从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熟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其它专业系列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
  四、评聘程序:
  1.本人申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求担任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填写全国统一制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申报表》,并提交本人业务工作总结及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包括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起草的文件、讲话稿或论文、著作、译著等)。
  2.考核推荐。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基层单位负责考核推荐,写出比较详细、具体的考核材料,经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者的政治素质和在重大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
  因散布和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或近几年因犯错误而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不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3.评审。评审委员会按《试行条例》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方能生效。
  获得任职资格者,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发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聘任。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职务限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职务的问题,按国发〔1986〕27号文件中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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