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人职发〔1991〕17号)
各地在贯彻《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