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今后5至10年内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注意把评聘教师职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学校急需的又红又专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上。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解决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职务晋升及年龄在40岁以下教师晋升教授、35岁以下教师晋升副教授的问题,其所需的岗位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同时也要注意解决一九八二年以来毕业的符合任职条件的青年教师晋升讲师的问题。
  11、国家教委成立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高级职务特别评审组织,对因职务岗位数额及增资指标等原因所限不能得到评聘的国内外争夺的优异人才,可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送国家教委特别评审期任职资格,所需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由国家教委会同人事部安排,学校可及时聘任他们担任高级职务工作。
  12、高等学校经批准,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开的试点工作,并且,目前只限于在职人员的副教授这一层次上进行。任职资格不与工资挂钩,对获得任职资格,因职务岗位数额限制而不能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师,要鼓励他们到校内外其它岗位任职。
  高等学校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评审数量和评审结果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应将实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学校和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而不聘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数量报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备案。
  1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办理离退休手续。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续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不再评聘教师职务。按照中发(1989)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的某些专业的教师队伍已出现的青黄不接状况,当前对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有真才实学、身体条件尚能工作的教师,应根据需要,经过批准,适当延长其离退休年限,不要用一刀切的办法,简单从事。
  14、高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研究和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的聘任工作经验和办法,认真抓好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某些忽视聘任工作的倾向。学校可以试行缓聘、低聘、解聘教师,教师也受聘和不应聘。凡取得任职资格后应聘的教师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教师聘任期届满,经聘任双方协商,可以续聘或延长聘任期限。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聘任关系。解聘或中止聘任一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期届满,经考核不合格未被聘任的,其因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至少下调一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