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对《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
受处理后是否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人职司函〔1989〕4号)
云南省人事厅:
你厅职位职称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受处理后是否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指出:“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享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因此,从1986年开始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后,不存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概念。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受到处理,如果被解聘(包括工作调动、变更专业等的“自然解聘”),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就不再存在什么“任职资格”。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某个专业技术人员在1983年9月1日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那么这个职称(通常许多人把它理解为“任职资格”)是存在的,因为它只是一种学术技术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