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现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铁映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三日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心弘扬中华文化,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学年(累计学时为320小时)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方面
  1. 了解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2. 了解主要的语言教学法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 掌握教育学基本知识。
  (二)语言学和文字学知识方面
  1.比较全面掌握现代化汉语理论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修辞、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现象进行科学分析;
  2.掌握古代汉语的基础知识,具有阅读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统掌握普通语言学知识,并掌握应用语言学的基本知识。
  (三)文学知识方面
  1. 了解中国文学发展概况,熟悉我国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 对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识方面
  1. 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有一定的社会、民俗知识;
  2. 具有一般的世界历史、地理知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