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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各主管工业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要求,抓紧研究制订出具体调整方案,争取在1990年前后基本上调整完毕。
  五、按照国防科研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改变国防科研单位事业费的管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各国防科研单位,特别是以军品开发研究为主的单位,应贯彻军民结合的十六字方针,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人才优势,积极参加国民经济建设,通过创收逐步达到经济自立或部分自立。
  国防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和国防科研试制费一样,是国家保障国防科技发展的必要经费条件。鉴于国防科研技术要求高、周期长、风险大,为稳定科技队伍,保持军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国防科研收益甚微的情况下,各主管工业部门对科研单位从事军品科研人员的事业费,应继续保留,暂不减拨。
  目前,国防科研单位的事业费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正常的支出,仅能够保障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因此,应视为已减拨部分事业费,各主管工业部门要根据国防科研能力调整后核定的军品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定额,按当年事业费的水平,划拨给科研单位,有以保证从事军品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这些科研单位承接军品科研任务时,从事军品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不计入合同价款,其他必要的事业费性质的支出,可按军品科研成本开支范围计入合同价款。已减拨事业费的单位,应结合国防科研能力调整,在核定军品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定额的基础上,由主管工业部门按核定的军品人员定额划拨事业费。
  六、建立健全国防科研经济核算制,加强审计监督
  各国防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国防科研经济核算制,是依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济范畴,以核算国防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收入及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制度。这是国防科研合同合理签订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国防科研单位,无论承担横向或纵向国防科研合同任务,都要实施按项目(课题)核算,逐步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物资计价、统计、计量、成本制度等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实行成本目标控制,要发挥成本作为补偿尺度、考核依据和定价最低界限的重要作用,所有支出都应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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