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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9〕办研字第53号)


  近几年来,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改变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责、权、利的统一,调动使用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需求,提高科研效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民品开发和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初步打开了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但这些改革只是初步的,合同制尚不完善,合同管理还比较薄弱,运行机制以及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国防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科技人才稳不住、进不来、流不动的现象也很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系列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有领导有秩序地、坚定而又稳步地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当前要围绕国防科技工业稳定队伍、提高水平、开拓创新的主要任务,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武器装备现代化,造就科技人才,实现战略性转变为目标,按照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调整科研结构,吸引科技人才,逐步建立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军民结合型新体制,保证国防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重点就深化改革中有关国防科研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推行国防科研合同制,逐步扩大合同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
  扩大实行合同制的范围。武器装备(含卫星,下同)研制,要继续贯彻国发〔1987〕7号文件颁发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全面实行合同制。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预先研究),除部分项目(课题)实行基金制外,要大力推行合同制。技术基础研究主要实行对研究单位的经费包干制,具备条件的项目(课题)也要实行合同制。
  完善合同价款内容。根据国家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有关规定,凡执行合同制的国防科研项目,要贯彻等价交换、互利有偿的原则,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由双方商定。鉴于目前国防科研试制费比较紧张,经济关系尚未理顺,收益应依据科研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周期长短、预算成本大小,区别对待,从严掌握。凡实行分承包的合同项目,不得重复计提。各单位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周期长的合同,其收益可按阶段分年度提取,实际提取数额,必须与合同执行情况挂钩,质量、进度、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适当减少直至不提。
  合理选定合同形式。合同双方应根据各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合同价款内容,选择相应的定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某些大型系统组成复杂的项目,可分阶段签订合同,或由甲方与承包单位先签订总体研制协议,并在甲方参与技术、经费谈判的前提下,签订系统和设备研制合同,然后签订总(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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