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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现就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劳资管理人员中,聘请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手续。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部分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过去以劳动保障协察员、助理劳动保障监察员等名义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在今后续聘时应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称谓,统一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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