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
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审改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使各地方、各部门正确有效地贯彻《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五项原则,需要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的基本含义和改革要达到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制度,包括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还应调整行政审批的权限、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